第165章 求富与从心:夫子的取舍(1 / 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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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曰:“富而可求也,虽执鞭之士,吾亦为之。如不可求,从吾所好。”

鲁定公十三年的暮春,孔子在卫国的蒲邑市集上驻足。执鞭官吏正挥动漆成红色的荆条,驱赶着满载盐车的黄牛穿过人群,车轴转动发出“吱呀”的声响,扬起的尘土落在孔子的麻布袍上,留下细密的灰痕。子贡用袖子掸去夫子肩头的尘土,指着那官吏说:“夫子,彼执鞭者,月得五秉粟,不足为贵。”孔子却望着官吏腰间悬挂的铜刀——那是市集守门人查验货物的工具,缓缓摇头:“富而可求也,虽执鞭之士,吾亦为之。如不可求,从吾所好。”《论语?述而》记载的这句箴言,像一枚打磨光滑的青铜钱:正面铸着“求富”的坦然,背面刻着“从好”的坚守。“富而可求”不是拜金的贪婪,而是对正当财富的认可——即使是被贵族轻视的执鞭之职,只要能通过合法劳动获利,亦不排斥;“如不可求”不是消极的放弃,而是对不义之财的决绝拒绝,转而坚守内心的精神追求。这种对财富的清醒认知,藏着儒家“义利之辨”的密码:财富是滋养生活的甘泉,而非淹没人性的洪水,正如《论语?里仁》“君子喻于义,小人喻于利”,区别不在是否求利,而在是否以义为舟。从孔子的市集驻足到当代的职场抉择,这种“求富与从心”的平衡始终是人生航向的罗盘。

一、富而可求:财富的正当性边界

“富而可求”的“可求”,核心在“可”字——指符合道义、能够追求的正当途径。《说文解字》“可,肯也”,意为“值得、允许”,在儒家语境中,“可求”的财富需通过“义”的三重检验:手段合法(非欺诈掠夺)、符合礼制(不僭越等级)、利于他人(不独善其身)。孔子不否认财富的价值,《礼记?礼运》“饮食男女,人之大欲存焉”,财富是满足“饮食”等基本欲望的基础,“可求”正是对这种合理性的承认,正如《周易?系辞》“变通者,趋时也”,顺应正当途径求富,是对时势的尊重。

春秋时期的“富”与“求”,有明确的伦理约束与计量标准。《周礼?天官?大宰》将“利”分为“九利”,“一曰邦中之赋,二曰四郊之赋,三曰邦甸之赋”,皆为按土地等级征收的正当收入,其中“什一税”(收获的十分之一)是通行标准。据《管子?轻重甲》记载,当时成年男子“月食四石”(约今80斤),“执鞭之士”月得“五秉粟”(一秉为十六斛,五秉即八十斛,约今1600斤),除去上缴官府的部分,实际所得可养活五口之家,这种“劳而获”的财富被孔子认可。而“聚敛者”如季氏“富于周公”(《论语?先进》),通过“田赋倍增”(《左传?哀公十一年》)掠夺财富,则被批评为“不义而富且贵,于我如浮云”(《论语?述而》)。

“执鞭之士”的职业象征,暗含对职业平等的深刻认可。“执鞭”在春秋时期有两种具体形态:一是市场守门人“执鞭以击商贾”(《周礼?地官?司市》),负责查验货物、征收市税,《诗经?小雅?瞻彼洛矣》“鞸琫有珌,驷铁孔阜”描述的就是这类官吏的装束;二是马车护卫“执鞭以驱马”(《礼记?曲礼》),为贵族出行驾车,《论语?乡党》“升车,必正立,执绥”中的“绥”便是他们递给主人的登车绳。这两种职业皆属“庶人在官者”,地位低于士阶层,《礼记?王制》“庶人在官者,禄足以代其耕也”,明确其收入仅够替代耕作所得。孔子说“虽执鞭之士,吾亦为之”,打破了“君子不亲小事”的贵族偏见,承认任何职业只要正当,都值得尊重,这种职业平等观比《管子?小匡》“士农工商四民者,国之石民也”的分类更具突破性,直指“职业无高低,唯在合义”。

“可求”的财富有明确的禁区与警示。《论语?子路》记载孔子反对“欲速则不达,见小利则大事不成”,“小利”即通过短视手段获取的不义之财,如《左传?昭公十六年》郑国子产揭露的“韩起买玉环”事件,商人与大夫勾结偷税,便是典型的“小利”。《左传?襄公二十八年》更明确“不义而富,谓之盗”,将不义之富等同于盗窃。孔子在卫国时,卫灵公夫人南子“使人谓孔子曰:‘四方之君子不辱欲与寡君为兄弟者,必见寡小君。寡小君愿见。’”(《史记?孔子世家》),见南子可能带来政治利益(如获得卫国重用),但因南子“通于宋朝”(《左传?定公十四年》)的秽行,孔子虽礼节性见之却“子路不说”,事后发誓“予所不者,天厌之!天厌之!”,可见“不可求”的底线不可突破——财富诱惑再大,也不能违背基本伦理。

二、如不可求:坚守的底气与智慧

“如不可求”的“不可求”,特指不符合道义的财富,即《论语?里仁》“放于利而行,多怨”的“利”——通过欺诈(如商人“以次充好”)、掠夺(如官吏“横征暴敛”)、谄媚(如近臣“邀宠固位”)等手段获得的财富。孔子认为,对这类财富应坚决拒绝,正如《孟子?滕文公下》“富贵不能淫”,不义之富会腐蚀人格,比贫困更可怕。《论语?阳货》记载的阳货馈豚事件极具代表性:阳货是鲁国权臣,“陪臣执国命”(《论语?季氏》),其财富来源不正,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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