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65章 求富与从心 夫子的取舍(1 / 8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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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曰:“富而可求也,虽执鞭之士,吾亦为之。

如不可求,从吾所好。”

鲁定公十三年的暮春,孔子在卫国的蒲邑市集上驻足。

执鞭官吏正挥动漆成红色的荆条,驱赶着满载盐车的黄牛穿过人群,车轴转动出“吱呀”

的声响,扬起的尘土落在孔子的麻布袍上,留下细密的灰痕。

子贡用袖子掸去夫子肩头的尘土,指着那官吏说:“夫子,彼执鞭者,月得五秉粟,不足为贵。”

孔子却望着官吏腰间悬挂的铜刀——那是市集守门人查验货物的工具,缓缓摇头:“富而可求也,虽执鞭之士,吾亦为之。

如不可求,从吾所好。”

《论语?述而》记载的这句箴言,像一枚打磨光滑的青铜钱:正面铸着“求富”

的坦然,背面刻着“从好”

的坚守。

“富而可求”

不是拜金的贪婪,而是对正当财富的认可——即使是被贵族轻视的执鞭之职,只要能通过合法劳动获利,亦不排斥;“如不可求”

不是消极的放弃,而是对不义之财的决绝拒绝,转而坚守内心的精神追求。

这种对财富的清醒认知,藏着儒家“义利之辨”

的密码:财富是滋养生活的甘泉,而非淹没人性的洪水,正如《论语?里仁》“君子喻于义,小人喻于利”

,区别不在是否求利,而在是否以义为舟。

从孔子的市集驻足到当代的职场抉择,这种“求富与从心”

的平衡始终是人生航向的罗盘。

一、富而可求:财富的正当性边界

“富而可求”

的“可求”

,核心在“可”

字——指符合道义、能够追求的正当途径。

《说文解字》“可,肯也”

,意为“值得、允许”

,在儒家语境中,“可求”

的财富需通过“义”

的三重检验:手段合法(非欺诈掠夺)、符合礼制(不僭越等级)、利于他人(不独善其身)。

孔子不否认财富的价值,《礼记?礼运》“饮食男女,人之大欲存焉”

,财富是满足“饮食”

等基本欲望的基础,“可求”

正是对这种合理性的承认,正如《周易?系辞》“变通者,趋时也”

,顺应正当途径求富,是对时势的尊重。

春秋时期的“富”

与“求”

,有明确的伦理约束与计量标准。

《周礼?天官?大宰》将“利”

分为“九利”

,“一曰邦中之赋,二曰四郊之赋,三曰邦甸之赋”

,皆为按土地等级征收的正当收入,其中“什一税”

(收获的十分之一)是通行标准。

据《管子?轻重甲》记载,当时成年男子“月食四石”

(约今80斤),“执鞭之士”

月得“五秉粟”

(一秉为十六斛,五秉即八十斛,约今1600斤),除去上缴官府的部分,实际所得可养活五口之家,这种“劳而获”

的财富被孔子认可。

而“聚敛者”

如季氏“富于周公”

(《论语?先进》),通过“田赋倍增”

(《左传?哀公十一年》)掠夺财富,则被批评为“不义而富且贵,于我如浮云”

(《论语?述而》)。

“执鞭之士”

的职业象征,暗含对职业平等的深刻认可。

“执鞭”

在春秋时期有两种具体形态:一是市场守门人“执鞭以击商贾”

(《周礼?地官?司市》),负责查验货物、征收市税,《诗经?小雅?瞻彼洛矣》“鞸琫有珌,驷铁孔阜”

描述的就是这类官吏的装束;二是马车护卫“执鞭以驱马”

(《礼记?曲礼》),为贵族出行驾车,《论语?乡党》“升车,必正立,执绥”

中的“绥”

便是他们递给主人的登车绳。

这两种职业皆属“庶人在官者”

,地位低于士阶层,《礼记?王制》“庶人在官者,禄足以代其耕也”

,明确其收入仅够替代耕作所得。

孔子说“虽执鞭之士,吾亦为之”

,打破了“君子不亲小事”

的贵族偏见,承认任何职业只要正当,都值得尊重,这种职业平等观比《管子?小匡》“士农工商四民者,国之石民也”

的分类更具突破性,直指“职业无高低,唯在合义”

“可求”

的财富有明确的禁区与警示。

《论语?子路》记载孔子反对“欲则不达,见小利则大事不成”

,“小利”

即通过短视手段获取的不义之财,如《左传?昭公十六年》郑国子产揭露的“韩起买玉环”

事件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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