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72章 白米匀净无沙粒捧叹水土莫负酬(3 / 5)
售区域(按府县划分,不得越界倾销);其三运抵时限(自领引之日起,边地盐三十日内到,内地盐十五日到)。
盐引不得转借、倒卖,违者即没收盐引,追缴盐货,盐商五年内不得再申领。
盐质之纯杂,系边军民生之切。
拟令每批盐货起运前,盐运司需派吏员抽样封缄,印“盐运司验”
之记;运抵目的地后,边地盐需经边军粮官(验盐之适口性,防苦卤伤军)、玄夜卫文勘官(验盐之纯度,用“盐质密度秤”
测沙卤含量)、地方知府(验盐之斤两,防短少)三方同场核验,各执“验质单”
画押存档。
若核验不合格(纯度不足八成、掺沙五分、含卤三分),即没收盐货与盐引,盐商三年内不得申领;若三方核验有异议,需将封缄之样盐解京,由御史台盐铁科复勘,以复勘结果为凭。
每季度,盐运司需将各府县验质记录汇总,奏报陛下,以备核查。
盐价之高低,关百姓生计;边饷之虚实,系边军安危。
拟令盐价由盐运司会同地方知府,按上年盐产成本、运输费用、市场供需定“基准价”
:边地盐每斤银二分五厘,内地盐每斤银二分,商人可上下浮动一成(边地最高不二分八厘,内地最高不二分二厘),不得囤积居奇、哄抬物价。
凡盐商售盐,需明码标价,悬于店门,违者罚银百两,充作地方赈济。
盐利分配,拟提三成充边饷:每批盐货售罄后,盐商需在五日内将三成盐利缴盐运司,由盐运司开具“边饷解缴单”
,直接解送边军粮库(如宣府卫、蓟州卫粮库),户部不得经手、截留。
边军粮库收到边饷后,需即时回函盐运司,盐运司每月将“盐利解缴记录”
“边军回函”
汇总,奏报陛下,并抄送御史台备查。
其余七成盐利,盐商扣除成本后自得,官府不得额外摊派。
盐法之行,需律法为纲。
拟令凡盐商有下列情者,依《大吴律?食货律》“盐法舞弊”
条治罪:一者掺沙、掺卤、短斤少两者,革去盐商资格,抄没违法所得,流放三千里;二者囤积抬价、越界倾销者,罚银五百两,没收囤积盐货,三年不得申领盐引;三者贿赂官府人员者,与受贿者同罪,罪加一等。
凡官府人员(盐运司吏员、地方知府、玄夜卫文勘官等)有下列情者,亦依律治罪:一者收受贿赂、放行走私盐货者,革职抄家,流放两千里;二者核验盐质时弄虚作假、隐瞒弊端者,革职留任,戴罪立功,无过三年方准复职;三者截留、克扣盐利边饷者,以“通敌”
论罪,斩监候。
所有抄没之违法所得、盐货,皆充作边军冬衣经费,不得挪作他用。
臣窃以为,此新制者,非废旧制,乃补旧弊;非标新立异,乃循先帝“灵活通商”
之谕,参漕运“三方监督”
之验。
若得陛下准行,先在宣府、蓟州边地试点半载,再推广全国,必能除盐商垄断之弊,实边饷、安民生,使盐法复归“利国、利军、利民”
之本。
臣愿亲赴试点之地,督新制落地,若有不当,臣请辞太保之职,以谢天下。
臣谢渊昧死再拜,谨奏。
成武朝太保兼兵部尚书谢渊谨呈
疏成后,谢渊召来兵部侍郎(非江南籍,无盐商关联):“你看此疏,可有疏漏?尤其是官官相护的漏洞,需防盐运司与盐商勾结篡改盐质标准。”
侍郎翻看后道:“大人,可在每批盐中留‘盐样’,封入官府印盒,解京后由御史台复核,若地方验质与京中复核不符,追究地方官责任。”
谢渊眼前一亮:“此计甚妙!
某这就补入疏中,再堵一道漏洞。”
谢渊将《盐法新制疏》与玄夜卫实证(盐商馈银账册、次米样本)一并呈给萧栎。
萧栎阅罢,召集群臣议事,户部尚书仍欲辩解:“新制需增官府人手,恐耗国库,不如复开中法简便。”
谢渊反驳:“增人手是为防弊,耗国库远少于盐商垄断克扣的边饷!
去年盐商克扣边饷十万两,若行新制,此十万两可归边军,何谈耗国库?”
御史台左都御史出列附和:“谢太保所言极是!
盐法旧弊已深,官商勾结害国害民,新制以官府监督、边饷直解,可除积弊,臣请陛下准行。”
众臣见状,纷纷附议,户部尚书孤掌难鸣,终不再反对。
萧栎下旨:“准谢渊所拟《盐法新制疏》,先在宣府、蓟州边地试点,半年后推广全国;户部尚书疏于监管,罚俸三月;盐运司郎中收贿,革职押入理刑院审讯。”
谢渊躬身领旨:“臣遵旨!
定将新制推行妥当,不负陛下所托。”
试点前,谢渊派玄夜卫指挥使赴宣府、蓟州,监督盐运司筹备:“你带十名校尉,协助盐运司核查盐商资质,凡有垄断前科、与官府人员有银钱往来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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