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朝官制整理(3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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帝安全的侍卫组成。朱元璋为了有效的控制臣民,赋予锦衣卫侦察,逮捕,审讯等司法权,并直接对皇帝负责。大理寺和刑部不得过问其审判活动。

由于厂卫制度是受皇帝指使的法外司法机关,具有独立的审查,缉捕,审讯权,不受法律和司法程序约束,破坏了正常的司法制度,导致了封建法制的紊乱,反映了司法制度的畸形发展,也表现出君主**制度的腐朽,没落和残酷。

军权-五军都督府

朱元璋为分散中央军事机构的权利,撤销大都督府,改设前,后,左,右,中,所谓的五军都督府,并规定五军都督府管兵籍,掌军政,但无调动军队的权力。

兵部掌管军官的选拔和军令,但无直接指挥军队的权力。

这样,兵权也完全掌握在了皇帝手中。

地方官制

明代地方区域划分为省,府,县三级。除北京,南京外全国被划分为十三个省,分别是浙江,江西,福建,北平,广西,四川,山东,广东,河南,山西,陕西,湖广和云南。

元朝时在各省设置行中书省,掌管该省的政,法,军权,号称“外政府”。因此造成各省各自为政,擅权自专,不听朝廷调度,形成分裂割据局面。朱元璋吸取前朝教训,废除行中书省,改在各省设:

承宣布政使司-主管一省的民政和财政

提刑按察使司-主管一省司法刑狱,诉讼事务,同时也是中央监狱机关督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机构,对地方官员行使监督权。

都指挥使司-明政府设立于地方的军事机关,掌一省军政。

他们合称三司――三司互不统属。在地方,三司分立,行使各自职权,均由皇帝直接指挥,凡遇重大政事,均由三司会议,上报给中央的部院。这样不仅消弱了地方的权力,强化了中央集权,而且各地方机构职能专一,互相牵制,既加强了统治效能,又便于皇帝直接控制。

各省地方机构只下设府,县,这样,地方政权层次简化减少,皇帝命令的逐级下达也就通常起来。

明朝的官吏制度,职责分明,效率较高。行政,军事,司法监察三大系统分立,最高决策权则统于皇帝,帝王只要能掌握这个体系也就能控制全局,朱元璋因此成为历史上权力最大的封建独裁者,明朝也成为中国历史上封建中央集权最为成熟,最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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