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34章 乡试(二)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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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(籍贯某县某乡)称其祖遗田产十亩,被邻人李乙强占耕种,屡索不还。

李乙却辩称此田系王甲生父生前典卖与他,有契约为凭……

之后勘验,查王甲所呈地契真实,有官府印税,确有其事。而李乙所持典契显示三十两购买,有“钱到田还”字样,但未过割赋税。

依据《大黔·户律·田宅》规定:

典卖田宅不税契者,笞五十,所以李乙所持典契没有官府印税,依律无效。判决,李乙盗耕他人田,一亩以下笞三十,每五亩加一等。

判官:某县知县(签押)

年月日

………………

姜淮写完,发现没问题,就誊抄到试卷上。

答完这题,他深吸一口气,又看向下一题。

之后又是一道律令题。

问的是,甲与乙斗殴,乙误伤甲父致死,依大黔律令当如何定罪?

姜淮思索了一会儿,调出脑海里自己背过的知识,这些都算熟稔。

甲与乙互殴,属“凡人相殴”,就是甲乙为无亲属关系的普通人。

乙本欲伤甲,却误伤甲父致死,乙与甲父又互不相识,不属于亲属关系一类,所以按普通斗殴处置。

如为乙甲为亲属关系,量刑自然加重。

之后按《大黔律例·刑律·斗殴》误杀伤条。

凡斗殴而误杀伤旁人者,以斗杀伤论,乙本欲殴甲,却误伤甲父致死,应判绞刑,秋审复核。

甲参与斗殴,按斗殴条,依律应笞三十,但因父死,或可免罚。

之后姜淮又答了几题,第二场就结束了,马上就第三场。

几天过去了,不仅很多人的食物都发馊发臭了,身体也扛不住了。

夏日九天不洗澡,姜淮都不敢想象,九天过后,考完的学子们蓬头垢面,鱼贯而出贡院的场景,一定如丐帮集会吧。

想想,也挺好笑。

姜淮继续答题了,还有最后一场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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