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84章 义利之辨:千年哲思的时代回响(1 / 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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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曰:“君子喻于义,小人喻于利。”

一、义利观的哲学溯源:从天命到人性的探索

(一)商周时期的义利萌芽:天命与德政的交织

在河南安阳殷墟的考古现场,考古学家们小心翼翼地清理着层层甲骨,那些镌刻其上的“羛”字,如同穿越三千年时光的文明密码。殷商时期,祭祀被视为沟通天人的神圣仪式,商王通过灼烧龟甲兽骨,根据裂纹走向占卜吉凶。甲骨卜辞中常见“王其田,亡灾?”“帝降若(诺)?”的记载,反映出当时人们坚信田猎收获、战争胜负等利益获取,皆取决于是否遵循天命。在这种观念下,违背天命的行为不仅会招致灾祸,更被视为严重的不义之举,会受到神灵的惩罚。

西周建立后,周人在继承殷商天命观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刻革新。1963年出土于陕西宝鸡的何尊,其内壁铭文中“唯王初壅,宅于成周。复禀王礼,赐贝十五朋”的记载,不仅是周成王营建成周的历史见证,更揭示出“以德配天”的治国理念。周公旦制礼作乐,将“义”从单纯的宗教仪式规范,转化为涵盖政治、伦理、经济等各方面的社会准则。《尚书?康诰》中“惟命不于常,汝念哉!”的告诫,强调天命并非永恒不变,统治者唯有以“敬天保民”的仁德治理国家,方能获得天命眷顾。这种将“义”与“德政”紧密结合的思想,使“义”成为衡量利益获取是否正当的首要标准,也为后世儒家义利观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。

(二)孔子的义利革命:从天道到人道的转向

春秋时期,礼崩乐坏,诸侯争霸,社会陷入“上下交征利”的混乱局面。各诸侯国为争夺土地、人口和财富,频繁发动战争,传统的义利秩序遭到严重破坏。孔子目睹“八佾舞于庭”的僭越乱象,深感恢复社会秩序的紧迫性。他在杏坛讲学,以“有教无类”的理念广收门徒,打破了“学在官府”的垄断,将“义利之辨”从天命神学引入人性领域。

在《论语?里仁》中,孔子提出“君子喻于义,小人喻于利”,这一论断并非简单的道德评判,而是对人性本质的深刻洞察。孔子认为,君子以“义”作为行为准则,追求符合道德规范的价值;小人则沉溺于物质利益,忽视行为的正当性。他进一步阐述:“富与贵,是人之所欲也;不以其道得之,不处也。贫与贱,是人之所恶也;不以其道得之,不去也。”(《论语?里仁》)承认人对利益的合理需求,但强调必须通过“义”的途径获取。

在周游列国时,孔子多次面临利益诱惑。卫灵公许以高官厚禄,前提是他放弃自己的政治主张,孔子毅然拒绝,践行“不义而富且贵,于我如浮云”(《论语?述而》)的信念。在陈绝粮时,弟子们饥肠辘辘,甚至对人生信念产生动摇,但孔子依然坚持讲学,以实际行动诠释了对“义”的坚守。这种身体力行的示范,赋予“义利之辨”强大的生命力,使其成为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(三)孟子的义利深化:人性本善的理论建构

孟子继承并发展了孔子的义利观,将其与“性善论”相结合,进一步深化了儒家义利思想的理论体系。在与梁惠王的对话中,孟子直言“王!何必曰利?亦有仁义而已矣”(《孟子?梁惠王上》),旗帜鲜明地强调“义”应优先于“利”。他认为,人天生具有“四端”之心,其中“羞恶之心,义之端也”,这种道德本能使人们能够辨别行为的是非善恶。

当面临“鱼与熊掌不可兼得”的抉择时,孟子主张“舍生而取义者也”(《孟子?告子上》),将“义”提升到超越生命的崇高地位。在《孟子?滕文公上》中,他提出“有恒产者有恒心,无恒产者无恒心”,承认物质利益对民生的基础性作用,但强调统治者应通过“制民之产”“薄税敛”等“义政”,保障百姓的合理利益。孟子还以“五十步笑百步”的比喻,批评梁惠王只关注军事利益,而忽视百姓疾苦的做法,指出真正的治国之道在于行仁义、施德政。这种将个人道德修养与社会治理相结合的思想,使儒家义利观成为完整且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理论体系。

二、历史长河中的义利实践:治世与衰世的镜像

(一)汉唐治世:义利平衡的典范

汉文帝刘恒的治国实践,堪称义利平衡的楷模。他在位期间,多次下诏废除苛政,减轻田赋,将“义”落实为“忠”于百姓的责任。公元前167年,齐太仓令淳于意获罪,其小女儿淳于缇萦上书愿为官婢替父赎罪,汉文帝被这份孝心与勇气打动,不仅赦免了淳于意,更借此契机推动刑法改革,废除肉刑。这种“哀怜悲其意”的宽恕之举,既彰显了仁德,又稳定了民心。

在经济上,汉文帝推行“与民休息”政策,开放山林川泽供百姓渔猎樵采,在保障国家税收的同时,促进了民间经济发展。据《史记?平准书》记载,当时“京师之钱累巨万,贯朽而不可校。太仓之粟陈陈相因,充溢露积于外,至腐败不可食”,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。汉文帝还以身作则,生活简朴,在位23年,宫室、苑囿、车骑、服饰等都没有增加,为天下百姓树立了节俭的榜样,实现了义与利的良性互动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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