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73章 雾障私藏官相护光穿实证破虚形(2 / 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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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率,珠宝、丝绸等奢侈品行业,税加征一成,既不抑民生之商,又增国库之入;其三,设‘商税申诉司’,隶御史台,商人若遇地方官苛征,可申诉,查实则罢官追责。

此制既承神武皇帝‘公平’之训,又合元兴帝‘商农共济’之谕,可安商农,可实国库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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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部尚书仍欲争辩:“太保此制,恐士绅不满,地方动荡。”

谢渊反问:“士绅不满,与百姓疾苦、国家税源相较,孰轻孰重?神武皇帝开国时,亦曾核查士绅田亩,彼时士绅亦有不满,然终使税均而民安,此乃祖训之明证也!”

萧栎点头:“谢卿所言有理,‘公平’二字,乃税制根本,准卿所请,着户部、御史台、玄夜卫协同推行‘商农税均’之制。”

税制议毕,萧栎转向刑狱之事:“理刑院请维持连坐,谢卿请废之,二卿各陈其由。”

理刑院卿出列道:“陛下,连坐之法,自神武皇帝时便有,凡谋逆、贪腐、盗匪之案,连坐其族,如某盗匪劫漕粮,连坐其弟、子,此后盗匪不敢轻动。

若废之,恐奸徒恃无连坐,肆意为恶,刑狱难管。”

谢渊出列,捧起《神武皇帝实录》,翻至“罚当其罪”

条目:“陛下,神武皇帝确有连坐之法,然其谕曰‘连坐仅施于谋逆大罪,且需查其族党实有同谋,不得妄株无辜’。

今理刑院凡贪腐、盗匪之案,皆连坐其族,玄夜卫查得,去年某小吏贪银五十两,连坐其母、妻、子,皆流放千里,而小吏之母双目失明、子年仅五岁,此非‘儆效尤’,乃‘伤无辜’也!

违神武皇帝‘不株无辜’之旨,亦失民心之向。”

理刑院卿脸色白,强辩:“此乃个别官吏执行不当,非连坐之法错!

若废之,贪腐者无所顾忌,恐贪案激增。”

谢渊冷笑,将理刑院七主事贪赃的账册呈至御案:“陛下,非执行之错,乃官吏借连坐谋私!

玄夜卫查得,理刑院七主事,私放盐枭某(曾劫漕盐万石),得银五千两,分润各主事;却将盐枭之族弟(无涉此案)连坐流放,以掩私放之迹。

此等贪赃之徒,借连坐之名行舞弊之实,若再维持连坐,恐更助其虐!”

萧栎翻看账册,见“主事某得银八百两”

“私放盐枭日期”

等条目墨迹未干,怒拍御案:“理刑院竟有此等贪腐之徒!

谢卿,连坐之法当如何处置?此七主事又当如何?”

谢渊躬身道:“陛下,臣请废‘连坐族诛’之法,仅留谋逆大罪连坐(需查实同谋);其余罪案,皆‘罚当其罪’,不株族党。

至于七主事,臣引神武皇帝‘严惩贪腐’例——萧武开国时,查得户部三主事贪赃,皆斩之,抄没家产充国库。

今七主事贪赃私放重犯,罪更甚之,请斩之,以儆百官,以护刑狱清明!”

理刑院卿忙跪伏道:“陛下,七主事虽有错,然皆为理刑院骨干,斩之恐刑狱无人主事,望陛下从轻落!”

吏部尚书(与理刑院卿有同乡之谊)亦出列道:“陛下,可革职流放,不必斩之,以全君臣之情。”

谢渊厉声道:“陛下,神武皇帝曾言‘贪腐者乃国之蛀虫,轻纵则蛀虫蔓延,国脉将空’!

昔年户部三主事贪银千两,神武皇帝斩之,终使洪武一朝贪腐稀少。

今七主事贪银五千两,私放重犯,若从轻落,恐百官皆效之,刑狱弊害更甚!

且理刑院非无贤才,御史台右御史清廉有能,可暂代主事之职,何患无人?”

萧栎沉吟片刻,取过《大吴律?贪腐篇》,翻至“贪赃枉法”

条:“《律》载‘贪赃千两、私放重犯者,斩立决,抄没家产’。

七主事罪合此条,且违祖训、害民生,当斩!

连坐之法,准谢卿所请,除谋逆大罪外,皆废之,着理刑院、诏狱署修订刑狱条例,不得株连无辜。”

谢渊躬身领旨:“臣遵旨!

定监督七主事行刑,修订刑狱条例,不负陛下所托。”

退朝后,谢渊至理刑院,传旨将七主事收押,交诏狱署审讯。

诏狱署署长躬身道:“大人放心,属下定严审七主事,查其同党,不让一人漏网。”

谢渊叮嘱:“需查清楚,七主事私放的盐枭去向,及是否有其他贪腐案,若涉及其他官员,一并报某处置,不可因官官相护而隐瞒。”

署长应道:“属下省得,定按《诏狱署审讯规程》行事,每日报审讯结果。”

诏狱署传回审讯结果:“七主事供认,私放的盐枭逃往松江,与当地士绅某勾结,拟再劫漕盐;还供出吏部某郎中曾收其银三百两,为其掩盖贪腐之事。”

谢渊即刻命玄夜卫指挥使:“带五十名校尉,赴松江抓捕盐枭与士绅某;另将吏部郎中收押,交理刑院审讯。”

指挥使领命:“大人放心,属下定三日内在抓获,不让盐枭再为害。”

玄夜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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