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00章 《着作权法》终于来了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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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,不得翻唱。

如果我没有在首次出磁带的时候,事先声明,那有些人翻唱,他只要支付费用就没问题了,或者他直接向什么着作权协会支付那很少的费用,他就随便唱了,那哪行啊?

以后,我也不加入这些着作权协会,因为大部分歌都是我写的,凭什么要着作权协会来中间插一杠子啊。

我自己旗下就有全球性的唱片公司,根本就不需要那些版权协会强行代理。这帮人也就是吃闲饭的。

所以啊,现在国内很多人都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翻唱,那就是侵权。

这个侵权始终存在。

不仅侵犯我这个作者以及演唱者的权利,还有像麒麟唱片公司旗下的那些歌手的权利,也受到了侵犯,人家是原唱歌手。

关键的是,国内现在很多唱流行歌曲的人啊,素质人品太差,连税都不交。

像那个姓那的,那个女的,就专门翻唱别人的歌。

那个姓那的,据说人品就特别差,不三不四,不伦不类的。除了嗓音条件不错,其他的是一无是处。

我写的歌,让这帮人唱了,那真是糟蹋了。”

季宇宁可是知道,虽然到1991年夏天,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,国内基本上是完善了。可惜,无论是80年代,还是90年代,国内都是盗版横行,着作权的侵权,随处可见。

无法可依的时候,是盗版侵权,有法可依的时候,仍然是这样。

对于小季同志这种将版权视为主要身家的人,那是自然不能忍,即便这些版权的由来是他抄的,那也不行。

当然对于这些侵权者,他也不是全部都进行一样处理的,他也要区分不同的人。

比如那个姓那的,这家子有两姐妹,人品可谓拙劣不堪。还有后来那个姓蒋的,这些人品不怎么样的,那他就要刻意针对了,要高调的处理,不留情面。

而且经法律诉讼之前,他一定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,保证未来的执行。绝不可能说最终胜诉,却是什么也拿不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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